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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资深律师反击虚假诉讼的艰难破局之路 我做律师的“策略”故事⑧

文章出处:化粪池       发表时间: 2024-06-14 21:59:33

  按照惠达公司的说法,2018年,公司管理人员从陇东远赴河西,承揽了一处城市楼房的提质改造工程,为了协调和工作方便,还在工程所在地成立了分公司,聘请了一名当地人张建做副经理,招收员工240多名,编成十个班级组织施工。历时一年,完成了工程,虽然建筑设计企业到目前为至还拖欠部分工程款,但公司已付清了全部人员的工资。三年后,惠达公司却收到了木工班班长李斌的起诉状,自述他是木工班的工程分包人,惠达公司拖欠他200余万元承包费未付,起诉索要,并出具了由张建与其签订的“仿古屋檐施工协议书”及“工程结算单”。看似案情清楚,证据充分。但惠达公司却说,这全部是造假,整个工程无一分包,张建根本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从来就没一份合同或者结算单不加盖单位印章。

  经过对惠达公司提供证据的严格审查,我有理由相信惠达公司的陈述是真实的,便接受委托代理其应诉。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我们并没有只进行简单的答辩,还同时准备了对虚假诉讼造成损失的反诉和对虚假诉讼的刑事举报,我认为,若对方真的虚假诉讼,通过以上组合拳的打出,足以震慑和吓退对方。

  开庭之日,我们第一步对李斌提供的两份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张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进行结算,退一步讲,即便工程分包或者结算,李斌可完全和公司签订合同,为何需要与张建签订?但张建却一口咬定他有这个权力,合同和结算单就是他签的,是真实的。我们又指出,两份证据的时间相差近一年,但从笔迹上看显然是同一天用同一支笔所签,经法庭辨认,张建不得不承认协议书是后来补签的。随后,我方出具了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班考勤、工资发放表、员工工资卡、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员工收到工资的承诺书,此外,我方还为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这些证据可以说均无懈可击,铁证如山。

  同时我们也亮出了杀手锏——民事反诉和刑事举报!我方严肃地告诉李斌,如果其能知错就改,及时撤诉,我方则可以放弃反诉和举报。但李斌一方坚诉不撤,可戏剧性的一幕是,下午开庭后法庭辩论,被告沉默良久却放弃辩论,申请撤诉。

  胜诉来得如此容易,既出乎意料,又在我的推演之中,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惠达公司给我送来了锦旗,似乎案结事了,但谁知大戏才刚刚开场!

  三个月后,惠达公司又收到了李斌的起诉状,同样的事实,同样的原、被告,面对如此局面,我们马上提起了反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按虚假诉讼立案,法院以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虚假诉讼为由驳回反诉,这就等于支持了李斌的诉讼。之后法院三次开庭,原告提供了海量证据,显然,三个月时间,无中生有,有中生无,一切皆有可能。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是十余名证人出庭作证,有八名班组长都证明他们也是从张建手中分包了工程,提交了同样有张建签字的结算单,而且声称惠达公司已给他们付清了承包款,企图“三人成虎”。

  更为戏剧性的是,惠达公司又接到了唯一没有出庭作证的彩绘班长王和祥的起诉状,与李斌起诉的事实、证据、要求大同小异。

  面对如此多的证人,我也一度动摇了内心确信,我要求惠达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释。惠达公司说,实际上这些起诉和作证的,都常年在一名本地老板手下干活,老板手眼通天,但在该项目竞标中败给了惠达,所以老板操纵这些人诬告惠达公司。

  无论解释是否属实,但做为律师只能证据为王,法律为剑,据理力争,三次庭审数轮激烈辩论,通过我对李斌证据虚假性的质证反驳以及对我方证据不可伪造、不可否定的客观性、链条性的细密陈述,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斌的诉讼请求。

  在王和祥案庭审中,我们大家都认为主审法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审理案件的情形,所以申请其回避,但被法院驳回。在李斌案被驳回后,王和祥主动撤诉,但李斌上诉了。

  二审期间,正值疫情肆虐,法院线上审理,因为一审的胜诉,加之庭审很顺利,我们过于自信自己证据的坚不可摧,所以也没有补强证据,静等维持原判的结果。然而,几个月后,接到的却是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这种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结果,一棍子把我们从云端打落到了十八层地狱。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李斌案发回重审后,王和祥二次起诉,两人再次合力,形成群殴之势。

  更令人纠结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原来在王和祥案中被我方申请回避的法官却被指定为李斌案的审判员,那么到底该不该申请回避?能不能申请回避?令我方抓狂。后经反复斟酌,我们最终选择了信任法官,不再申请回避。然而事实上,信任往往就是信任的“坟墓”。

  我们反复审视案件,并不明白哪些事实不清,但我们仍就针对原审中李斌及王和祥不承认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以及我方给员工办理工资卡、缴纳社保都仅仅是为了应付政府检查等无理狡辩,进一步补强了音频、视频资料等证据,自认为从合同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结算、支付等全流程证据确实充分,滴水不漏。但我们却忘记了古人的一句话:官断九条路,十条人不知!

  即便我们在法庭的辩论中取得再大的优势,得不到法官的认可就都是浮云。重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李斌和王和祥的诉讼请求,判决惠达公司支付两原告分包工程款近四百万元。虽然两案两个合议庭,但判决的行文、内容、论理完全一致。

  凡是我方提交的哪怕是银行流水这样的证据,只要张建不认可,法院就不采信,凡是李斌和王和祥提供的证据,哪怕是再错误和荒谬,只要张建认可,全部作为定案依据。因为张建也是被告——逻辑上好像也没错。至此我们才明白原告将张建列为被告的真实意图——这也是一种策略。

  上诉是必然的,在送交上诉状回来的路上,惠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边开车,一边给我讲述他为了搞好这个工程,一年半时间里如何每个周未和妻子白天上工地,夜里开车800多公里赶回陇东安排姑娘一周的生活以及遭受的其他种种磨难。他说的声音暗哑,我寻声望去,只见他已泪流满面却浑然不知,我深深体会到案件给他带来的压力和伤害有多严重,顿感一个律师的责任和使命!

  当事人的眼泪在我的心中卷起了千重波涛,多少个不眠之夜,我苦思胜诉之策。我相信,谎言总会有破绽,我们重新研究了四次诉讼的案卷材料,决定抓大放小。

  ① 在原告提供的材料供应商证言中,三个手机号竟然是相同的,我们找到了供应商求证,得到的回答是:疫情期间,原告用微信发来自书证言让他们签字盖章后寄回去,他们只知道购买材料时有原告随行,费用是惠达公司支付的,但给谁购料他们并不清楚,从而揭穿了材料是由原告购买的假象。

  ② 本案诉讼中,原告和张建都说协议和结算单签订后交给了惠达公司(另一种说法是邮寄),他们就再也没有见到,所以只有复印件。但在第一次诉讼时,原告提交的施工协议和结算单都是原件,而且后来的案卷内先后出现了三份签字和时间都明显不同的结算单,我们应该原告做出解释。

  ③ 既然原告的八名证人都说分包了工程且我方已支付完了工程款,请出示付款证据。

  此外,一审结果是落实二审法院的意图还是独立判决?如果是前者,上诉改判几乎是无望的。我们确实再也承受不起一审未申请回避的失误。最终,我选择了曲线救国的方式既表达了忧虑,又展现了期待:我直接约见了中院院长,递交了申请书,一是要求组成三人以上大合议庭,二是由院级领导担任审判长,三是申请证人出庭质证并提供我方支付过分包费用的证据。同时我们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直陈意见,还通过多种渠道向二审的法官和院长传达了我们对本案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庭审中,原告对以上核心问题当然无法解释,尤其是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根据法庭责令提供的我方支付给其他八名证人的付款凭证,竟然是惠达公司所说的幕后老板给证人付款的银行流水,时间也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先后基本吻合,一个花钱收买证人的事实呼之欲出。

  至此,作为代理人我更加确信了原告的虚假诉讼,但我丝毫不敢掉以轻心。输掉一个案子,也许就是一个企业的破产和股东的倾家荡产。因此,我决定给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这种枉法裁判的情况,我在给张军院长的信中写到:

  今天给您写这封信,绝对不是为了求得您为我代理的个案给予支持,所以也不详陈案情,我只想请您安排人员对本案予以关注,哪怕是明察暗访,或者在二审判决后(无论结果如何)调卷审查,看看基层法院现在到底是在怎样办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对症下药,处理问题,推动错案追究制的落实,而这一定不是我一个律师单凭仗义执言能做到的,也不是我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具体个案所能体现的价值。

  故事的结局似乎很完美,二审撤销原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了惠达公司一个迟到的正义。我们给二审法官每人送了一面锦旗。

  愚人节那天,我收到了一审法院对我反映问题的答复:我院接到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后,通过核查,不存在你反映的虚假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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